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利用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开展旅客运输服务的,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鼓励相关行业组织、企业等联合设立风险基金。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