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暂停有关企业的相关创新应用活动,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相关创新应用活动:

(一)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经过测试不符合要求的;

(二)开展创新应用的企业、车辆或者紧急接管人员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阶段、时段、路段等开展相关创新应用活动的;

(四)违反载人、载货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上传至指定的数据平台的;

(六)发生软件升级、硬件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七)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八)未按照规定传输和保存车辆故障、事故信息,或者未提交事故分析报告的;

(九)存在重大软件、硬件系统性缺陷的;

(十)发生网络安全或者数据安全事故的。

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暂停该车辆或者同型号车辆的相关创新应用活动,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相关创新应用活动:

(一)未按照要求放置车辆识别标牌的;

(二)发生三次以上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标志标线指示、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