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企业应当按照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的,有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开展创新应用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个人信息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