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企业应当加强车辆远程动态监管。

在恶劣天气、道路施工、大型活动等情形下,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现场临时管制时,企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指令,立即采取避让、暂停运行、终止运行等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