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获得产品准入或者具备同等条件的产品认定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等登记凭证。

利用符合前款要求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从事商业化运营的企业,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车辆应当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件。

商业化运营的收费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