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或者条件,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合作;

(二)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提出相对固定的运营区域和运营时段;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凭经确认的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运营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浦东新区建设交通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申请办理相关车辆营运证件。

取得前款规定的车辆营运证件的,可以利用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从事运营活动,并可以收费。依法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在运营方案中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