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经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并且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有效期内的,按照规定搭载相关人员或者货物,但不得超出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不得搭载危险货物。搭载相关人员或者货物的,应当向服务对象明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