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经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并且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识别标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驶从事测试活动,但不得搭载与测试活动无关的人员和用于配重以外的货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