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企业取得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领车辆号牌需要的有关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车辆识别标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届满的,可以凭有效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内取得下一阶段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无需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