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