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七条有效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三)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四)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五)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