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三)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四)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

(五)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