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十条有效具备勘察、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工程的,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作。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将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直接发包给原承包单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