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鼓励使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