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第十一条有效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