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经过聘用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并通过职业能力评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