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创新项目发布方和揭榜方可以依法约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符合本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战略定位的,市、区相关科技创新基金等应当提供支持,并按程序纳入用地保障范围。浦东新区应当给予融资担保、财政补助等政策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基金合作,对在浦东新区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产业化项目等进行投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可以用于激励奖补。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攻关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