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陆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水域无漂浮垃圾。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绿化市容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作责任告知书,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本辖区内的责任人发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