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共治第五十六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公众全过程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导则以及有关管理方案等工作中,应当听取相关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