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公众全过程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导则以及有关管理方案等工作中,应当听取相关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