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与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污染水域。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