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组织开展相关市容保障服务工作。市容保障服务规范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