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等户外设施所在建(构)筑物等载体的所有权人与设置者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者依法设置、维护管理户外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或者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户外招牌的,设置者应当拆除。设置者未及时拆除的,户外设施载体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