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景观照明的设置者应当保持景观照明的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景观照明,设置者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