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辆、船舶清洗保洁责任制度。未保持车辆、船舶容貌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