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支持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收集、保存下列材料:

(一)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询(讯)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加害人曾出具的保证书或者悔过书等;

(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四)加害人与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五)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六)受害人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七)证人证言;

(八)伤情鉴定意见;

(九)其他能够证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