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老龄工作委员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