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交答复质询案情况的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