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第四十一条有效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