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