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