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