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的机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对议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全体会议表决的前一日提出。

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