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二条有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