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如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