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浦东新区应当加强居民自治能力建设,推进住宅小区建立基层党组织牵头,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租赁、环境绿化、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协商,形成自治公约、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居民委员会以居民小组或者楼(组)为基本单元,引导居民通过建立互联网群组等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有序开展邻里互助和协商自治。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楼(组)长、互联网群组管理人的沟通联系,为楼组居民开展自我服务和协商自治提供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