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住宅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租赁、环境绿化、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规定,履行自治公约和管理规约,依法配合社区治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结合物业服务情况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评价意见,纳入本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依法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