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加强居民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将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热心公益的各类人员吸纳进入社区居民志愿队伍,纳入社区统一调度和管理。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公共卫生或者其他专业志愿服务队伍。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志愿服务队伍以楼组、片区或者住宅小区为单元开展互助性、服务性、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并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为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场所和相应条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