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依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的制度,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动执法力量、专业力量、服务力量下沉基层,统筹赋权、减负、增能相关政策,及时研究决定住宅小区治理的重大事项。浦东新区房屋管理、城管执法、规划资源、建设交通、民政、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职能,对住宅小区治理进行分类指导、协同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