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宅小区治理和综合执法相关工作所需人员、经费、技术、装备、场所等保障。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并将创建结果纳入街镇年度绩效考核。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住宅小区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提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