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及时采集并动态更新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等信息,并在“社区云”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动住宅小区数字治理应用场景建设,加强相关信息数据的分析研判和运用,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综合执法部门因执法活动所需,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直接共享使用其他部门已纳入共享需求清单的数据信息;未纳入共享需求清单的,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发出协助通知书,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通知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