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宅小区治理和综合执法相关工作所需人员、经费、技术、装备、场所等保障。

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并将创建结果纳入街镇年度绩效考核。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住宅小区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提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