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公共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决定后,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可以交由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并派员现场指导监督。

对于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建筑立面、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违规群租等行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完成整改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其出具证明文件;当事人申请抵押、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