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建筑立面、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等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并可以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

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书面通知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作业期间按照合同规定暂时停止施工现场的水电供应;暂时停止相关市政公用服务的,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恢复施工现场的水电供应。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