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未经计量认证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