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或者区计量行政部门实施。其中,对违法制造重要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由市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