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应当进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以及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