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