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应当符合设备、人员、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市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