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规格、数列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