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规格、数列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