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量或者服务计量的准确,其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计量允许误差应当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范围内。现场计量交易时,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